財政部核釋新創技術作價抵減其認股股款,轉讓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定規定

行政院於本(102)年5月24日協調財政部、經濟部、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,研處新創技術作價入股課稅合理措施,旋由財政部完成92年10月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之補充解釋事宜。本次補充要項有二:
(一)技術作價入股成本審認之適用範圍,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,適用於政府補助、委
託、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(構)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
發展。
(二)技術作價入股成本審認之運作機制,由科技預算資助機關以審查會方式審認。
詳如附件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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