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0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活動即日免費受理報名
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鼓勵國人創新發明,並透過專利申請,保障智慧資產,以促進產業發展,提升國際競爭力,舉辦總獎助金額高達新台幣1,360萬元之「100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活動」,並自即日起至430止免費受理報名,歡迎擁有近四年發明創作專利的個人、產業界及機關團體踴躍報名參加。今年甄選活動主軸定為「掌握創意、智慧發光」,智慧局期望藉由本活動,鼓勵社會大眾掌握任何一項發明創作,進一步推廣專利商品化,讓智慧發光發熱。
 
甄選要點:
一、宗旨:
為鼓勵從事研究發明或創作者,選拔傑出發明人頒予國家發明創作獎,以資表揚,並帶動研究創新風氣,促進我國產業科技發展。
二、依據:
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3條。
三、參選資格:
(一)參選對象,限於中華民國之自然人、法人、學校、機關 () 或團體
(二)作品規定
1
、發明獎
報名截止日前4年內取得我國之發明專利(即取得我國96430起至100430日止公告之發明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,且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),其發明人,得就該發明,報名參選發明獎。
前項專利權如屬專利法第52條之醫藥品、農藥品或其製作方法,於報名截止日前6年內取得我國之發明專利(即取得我國94430100430日止公告之發明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,且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),其發明人,得就該發明,報名參選發明獎。
2
、創作獎
報名截止日前4年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新式樣專利(即取得我國96430起至100430日止公告之新型或新式樣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,且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),其中新型專利須領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,其創作人,得就該創作,報名參選創作獎。
3
、貢獻獎
本國之自然人、法人、學校、機關 () 或團體,得就報名截止日前4年內取得我國之專利報名參選貢獻獎(即96430起至100430日止經公告取得我國專利證書,且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)。
(三)參選限制
1
、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專利,不得再行參選。
2
、參選貢獻獎之專利,如因而獲獎者,該專利不得再行參選貢獻獎。
3
、參選貢獻獎之專利,可另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。
四、國家發明創作獎獎項、獎額如下:
(一)發明獎
1
、金牌:每年最多6件,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45萬元、獎狀及獎座。
2
、銀牌:每年最多18件,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30萬元、獎狀及獎座。
(二)創作獎
1
、金牌:每年最多6件,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5萬元、獎狀及獎座。
2
、銀牌:每年最多20件,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0萬元、獎狀及獎座。
(三)貢獻獎:每年最多6名,每名頒發獎狀及獎座。
(四)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,如參選之發明或創作,均未達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,得從缺之。前項評選基準,由評選委員決議之。
(五)獎助金發放相關規定
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,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或創作人為受領人。
數人共同發明或創作,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。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如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,屆期仍無法協議者,智慧局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。
依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,每一發明人或創作人可受領一只;共同受領獎座者,所有發明人或創作人共同受領一座。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,得自行負擔費用,請求智慧局協助複製獎座。
五、報名:
(一)時間、地點
日期:自100320日起至100430日止(郵寄以郵戳為憑,持送報名收至截止當日下午5時,逾期恕不列入評審)。
地點: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(地址:106臺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4A座)
(二)應備文件
1
、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者,應由發明人或創作人填具報名表敘明相關資料,並檢附參選發明專利、新型專利之專利說明書、圖式(新式樣專利檢附專利圖說)、專利證書、新型專利技術報告、英文摘要各一式4份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4份。
2
、參選貢獻獎者,應填具報名表,敘明在報名截止日前4年內取得我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專利權數量、專利證書、專利權之產品價值及實施狀況、鼓勵員工從事發明創作之措施及其他具體事蹟,並檢具相關可資證明文件、專利證書影本各一式4份及參選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(如係法人、機構請附證明文件)4份。
3
、參選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,其名單及補正內容將由承辦廠商於10059日張貼於智慧局及發明創作獎專屬網頁,報名參選者應於100516日前完成補正程序;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4
、上述報名資料,送件後不予退回。
六、評選:
(一)評選委員會之組成
1
、由智慧局設置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委員會,遴聘有關機關代表、專家、學者25人至37人組成之,負責有關評選事項。另必要時得視報名案件數及報名類別增聘13名具有相關專長之委員以進行評審。
2
、其主任評選委員,由智慧局指派1人兼任之。
(二)評選程序
1
、初選:評選委員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後,提名入圍決選名單。
2
、決選:評選委員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決選名單,分組進行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,決選得獎者。
(三)評選標準
1
、發明獎
1)技術研發50
就技術創新的程度、技術的貢獻度等進行評比。
2)專利價值50
就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、專利產值、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度等進行評比。
2
、創作獎
1)新型專利
a
、技術研發40
就技術創新的程度、技術的貢獻度等進行評比。
b
、專利價值60
就已商品化或具商品化之潛力、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、專利產值、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度等進行評比。
2)新式樣專利
a
、創新技術40
就技藝創新程度、產品的視覺效果、設計創意等進行評比。
b
、專利價值60
就已商品化或具商品化之潛力、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、專利產值、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度等進行評比。
3
、貢獻獎
1)專利權數量20
就發明創作獲准我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專利數量(若同1件發明創作獲多國專利,以1件計)。
2)專利權之產品價值及實施狀況40
就專利權之技術在產業上可運用之廣度、專利權技術之價值(指專利權技術之產品已商品化或已有交易產值)等進行評比。
3)鼓勵員工從事發明創作之措施30
就研發相關部門之設立、研發人員占員工總數之比例、每年研發經費占公司年度預算之比例、鼓勵員工從事發明創作之措施、推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等進行評比。
4)其他具體措施10
※評選標準僅供參考,實際評選標準以評選委員會決議為準。
七、表揚
得獎作品由智慧局公開頒獎表揚。另編製得獎專輯(得獎人需配合提供得獎專輯中、英文稿件及相關照片電子檔),並透過電子、平面及網路媒體向社會大眾推介廣宣。
各得獎人應配合參加經濟部所舉辦「2011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(http://www.inventaipei.com.tw)」(展出日期:100929日至102日),參展攤位租金由智慧局支應。另相關活動(如研討會、展覽等),亦請各得獎人配合參加。
 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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